在山东省德州市,一系列围绕仲裁裁决的情况正受到各方目光的聚焦。
据了解,部分仲裁裁决结果呈现出令人诧异的态势。一些案件中,原本在合同履行方面处于根本违约状态的一方,经由仲裁裁决后,竟获得诸如高达 4702418 元房屋溢价收入等显著利益,相关公司法人随后还得以脱身,而另一方却承受了巨大损失,不仅面临 5994496 元经济损失无法依法获赔的困境,还被枉法裁决需向违约方赔偿 493771 元房屋占用损失,精神层面亦遭受严重损害。
2022 年初,当事人对德州市仲裁办公室主任杨某生安排仲裁员李某艳开展仲裁工作,故意背离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进而进行不当仲裁的状况。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举报随后遭到了退回处理。因为德州市仲裁委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此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待解问题。一方面,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撤销申请予以审理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所能负责的仅仅是对仲裁程序层面展开审理,对于在不当仲裁中涉及到的实体内容部分,是无法进行审理操作的。另一方面,仲裁施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并且德州市仲裁委不存在能够对其实施有效领导、管理与约束的上级直属部门,如此一来,整个仲裁流程就缺失了应有的司法监督保障机制给予的全面监督与约束。
在这之后,德州市仲裁委办公室主任郑玉宽又安排首席仲裁员袁晓辉负责相关案件的审理事宜。在针对 (2022) 德仲裁字第 1 号裁决书以及 (2023) 德仲裁字新 91 号仲裁书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一系列行为着实令人气愤不已。他们屡屡故意违背事实,毫无顾忌地肆意妄为,完全不将法律放在心上,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且毫无忌惮之感,进而导致案件事实出现了严重颠倒的不良后果。
面对这样的裁决结果,当事人原本有着数额高达 5994496 元的经济损失,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来考量,这本该获得合理的判定与赔偿。然而实际情形却是,当事人不但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反而被颠倒了是非黑白,遭遇了不当裁决,被要求向本就处于违约情形的卖房人赔偿 493771 元房屋占用损失。这样一来,当事人承受了极为沉重的损失,并且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相关当事人为寻求合理解决途径,展开了一系列行动。从 2024 年元月初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到之后向德州市纪委监察委案件举报中心、省纪委监察委、省检察院、北京相关部门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处反馈情况,然而过程中却遭遇诸多阻碍。各部门要么表示不归其管辖,要么相互推诿,致使当事人的诉求迟迟未能得到有效回应与处理。
如此状况,着实令人揪心!不禁要问:在仲裁这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中,究竟怎样才能确保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如何让相关监督机制完善起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德州市仲裁委现行的运作模式是否到了必须深刻反思与大力调整的时候?这些问题亟待有关方面给出明确且有力的解答,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让民众在面对类似仲裁事宜时有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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